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鄂2822民初7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某,女,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冰峰(一般代理),湖北边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阳某,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振宇(特别授权),建始县茅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某以该案已经人民法院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阳某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存款以191770.00元为限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邹蜀奇
书记员杨仙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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