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富平县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会、富平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富平县某某压铸材料有限公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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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2021)陕0528民初359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亮,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燕霞,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富平县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会。
负责人:李某某,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富平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负责人:赵某某,任该组组长。
被告:富平县某某压铸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文晓红
书记员牛晴晴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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