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2021)黔0423民初354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1987年7月2日生,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王某,男,布依族,1980年5月15日生,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陈庭文
法官助理黄香华
书记员曹子才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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