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577字数 148阅读模式

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陕0528民初813号

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戴乐丫
书记员李忠奇

2021-04-08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