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陕0528民初813号
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戴乐丫
书记员李忠奇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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