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0)辽0283执3920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1578111962T
法定代表人: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某,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住绥中县。
被执行人:庄河某某龙水产养殖用品商店,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XXXX33MAOWY6593H
经营者:鲁某,男,1965年09月24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该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曲泓亮
书记员王昱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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