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021)黔0525民初1114号
原告:王某,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司朝伦,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5月3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左华兴
书记员李孟然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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