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鑫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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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黔0523民初1327号

原告:重庆市鑫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DJ3P19U,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黎明社区六组。
负责人:程地兰,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顺芳,女。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5年8月9日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联系。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鑫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30.00元,由原告重庆市鑫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兰
书记员兰高宇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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