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647号
原告:褚某,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市会东大药房,住所地南关区。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已提交撤诉申请书,现原告褚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0元,由褚某负担。
审判员白宇峰
书记员杨相力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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