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鲁0406民初692号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山亭府前路21号。
主要负责人:张体智。
被告:满某某,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崔玉峰
书记员于清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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