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辽0123执208号
被执行人:车某某,男,199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国祚
审判员房国军
审判员韩英
书记员潘明慧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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