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王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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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黔0525民初936号

原告:胡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明,贵州解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翟文丹,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迪,贵州辰胜思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7号路与碧阳大道(西)交叉路口贵阳银行毕节分行办公大楼第十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662994198M。
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戴大华,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98元,减半收取5499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长张弦
人民陪审员蒙济雄
人民陪审员聂忠淑
法官助理彭朝婷
书记员翟彦霖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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