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1)豫0326执13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翟某1,男,201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法定代理人翟某2,男,1979年3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翟某1之父。
被执行人赵某,女,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汝阳县。
综上所述,本案共执行到位案款750.42元,剩余未执行到位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翟某1的法定代理人翟某2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翟某2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赵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杨毅杰
审判员丁乐利
审判员程晓光
书记员葛林需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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