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2020)渝0101执59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何某1,男,汉族,1941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1945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何某2,女,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何某3,女,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海东
审判员向毓军
审判员冯鹤
法官助理伍桓均
书记员史光明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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