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豫1324民初1216号
原告:王某,男,生于1982年6月6日,蒙古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群,镇平县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高某,女,生于1983年6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全印,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孙某,女,生于1952年1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全印,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香勇
法官助理代靖
书记员党少朋
2021-04-08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