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0)辽0123执150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84年12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康平县。
委托代理人:宋某,女,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康平县。
终结(2020)辽0123执15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房国军
审判员董国祚
审判员韩英
书记员杨淼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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