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苏0211民初1173号
原告:范某某,女,198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寅辉,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刚,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林某某,女,1977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某,女,198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谭登云
书记员金晶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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