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0)黔2727执820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59年11月16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
被执行人:宋某某,男,布依族,1965年7月25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
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某某在贵州银行62×××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罗廷宽
书记员谭国涛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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