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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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冀0983刑初13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1,男,199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住黄骅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熟睡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被害人的手机,通过修改密码的方式秘密向自己转款14840元,且被告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1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对被告人杨某1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建英
法官助理王朝文
书记员赵媛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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