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刘霞、陈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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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豫1403执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刘霞,女,汉族,1986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申请执行人:陈某1,男,汉族,2009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申请执行人:陈某2,男,汉族,2006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汉族,1953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史寒伟,男,汉族,1997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403民初5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史寒伟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史寒伟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江刘霞陈某1林陈某2言、李秀英发现被执行人史寒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书强
审判员何瑞卿
审判员陈金朋
书记员杨明明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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