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王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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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0307民初8310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被告:高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坤东
书记员吴建创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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