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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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晋0107民初1606号

原告:李某,住太原市。
被告:高某,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案按李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陈娟
二O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耿珮华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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