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2021)陕0528民初360号
原告:衣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亮,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燕霞,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富平县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会。
负责人:李某某,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富平县某某乡某某村中西组。
负责人:赵某某,任该组组长。
被告:富平县某某压铸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衣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文晓红
书记员牛晴晴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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