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南关区建顺烟酒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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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606号

原告:赵某,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被告:南关区建顺烟酒商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已提交撤诉申请书,现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00元,减半收取计445.00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员白宇峰
书记员杨相力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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