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0526执恢317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由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聂世辉
审判员王雪冰
审判员郝田亮
书记员李道胜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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