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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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辽0603执7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石某,男,满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满族,1962年11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603民初249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杜星燃
书记员姜丽萍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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