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鄂0112民初1615号
原告: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杜某。
审判员周尧
书记员丁雁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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