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甘0522民初910号
原告:高某,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周某,甘肃省秦安县兴国镇。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某负担。
审判员邵文霞
法官助理程金玉
书记员马燕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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