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辽0283执1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5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身份证号码:2102211954××××××××。
被执行人:宫某,女,1953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身份证号码:2102251953××××××××。
将被执行人宫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如需续行冻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明
书记员王昱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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