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0)陕0528执恢234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性,汉族,住杜村镇。
被执行人:傅某某,男性,汉族,住富平县。
被执行人:傅某,男性,汉族,住富平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傅某某、傅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528执恢2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勇
审判员孙宏泉
审判员杨福涛
书记员王新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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