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陕0528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丁XX。
被执行人杨X。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调查被执行人杨帆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杨X的公积金存款26900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同时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对其限制消费,执行费36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528执4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辉
审判员牛文良
审判员王喜兰
书记员豆海刚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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