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内0603民初369号
原告:王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胡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越智林
书记员张美霞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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