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辽0283执1378号
申请执行人:白某,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身份证号码:2102251981××××××××。
被执行人:大连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还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明
书记员王昱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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