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大连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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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辽0283执1378号

申请执行人:白某,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身份证号码:2102251981××××××××。
被执行人:大连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还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明
书记员王昱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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