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0603民初1140号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负责人:王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矫某某,系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通远堡镇。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承担。
审判员张安富
书记员左帅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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