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021)豫1681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性,2001年2月18日出生,412702200102184564,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申请执行人:高某,男性,2005年9月6日出生,411681200509064539,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被执行人:高某,男性,1971年6月11日出生,412702197106114577,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6民终5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谢冰
书记员齐冉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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