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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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0)豫1327执144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2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1964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申请执行人:宋某1,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汉族,1964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申请执行人:惠某某,男,汉族,1955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327执14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冯春光
书记员赵克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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