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1)湘0182民初2436号
原告:喻某,男,201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宁乡市玉潭街道××号。
法定代理人:王某(原告喻某之母),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市玉潭街道××号。
被告:武汉是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乡大润发店,住所地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路(大润发)1栋1002号。
法定代表人:苏丽莎。
本院认为,原告喻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喻某负担。
审判员刘春生
书记员彭艳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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