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湖南京享试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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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2021)湘0104执26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200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执行人:湖南京享试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五一大道389号华美欧大厦913房,主要办事机构在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胡耀芳。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4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7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007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彪
审判员陈文忠
审判员尧航
法官助理文俊
书记员陈婕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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