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2021)湘0104执26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200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执行人:湖南京享试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五一大道389号华美欧大厦913房,主要办事机构在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胡耀芳。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4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7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007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彪
审判员陈文忠
审判员尧航
法官助理文俊
书记员陈婕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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