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021)皖16民终14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5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1,男,200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2,女,199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汪某1、黄某、汪某2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宗全,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某以张某、汪某1、黄某、汪某2为被告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曾于2020年9月7日起诉至利辛县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皖1623民初5736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胡某借款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9日,胡某将5万元借给汪振纪用于购买沪E×××××号车,有昆山农商银行的转账汇款条据及收款人汪振纪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2019年11月12日,汪振纪以转账形式还给胡某1万元,2019年11月24日,汪振纪以现金形式还给胡某1万元,现汪振纪仍有3万元未还,这些事实均有证人刘某。后汪振纪因车祸死亡,胡某多次找到汪振纪的继承人催要借款,四被告推脱不给,汪振纪的遗产有房子一套和车子一辆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皖1623民初573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胡某申请撤回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皖16民终3875号民事裁定,准许胡某撤回上诉。现(2020)皖1623民初5736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胡某以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标的、其诉讼请求增加的利息部分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亦与前诉相同,故胡某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胡某的起诉。
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3民初6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斌
审判员:任静
审判员:周腊梅
书记员:张红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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