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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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4刑初229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鹤岗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鹤岗市兴安区,现住沈阳市铁西区。2020年6月16日曾因吸食毒品罪被沈阳市皇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某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巨涛
书记员张晓彤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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