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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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0123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申请人刘某某儿子),住辽宁省康平
县海洲乡纪家窝堡村361号。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23民初1297号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国祚
审判员房国军
审判员韩英
书记员潘明慧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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