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田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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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内0603民初323号

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1506917401033713。
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田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鄂尔多斯市。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雪梅
书记员苏雅拉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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