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内0603民初323号
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1506917401033713。
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田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鄂尔多斯市。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雪梅
书记员苏雅拉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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