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内0603民初334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田园都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3412817956。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田园都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田园都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田园都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越智林
书记员张美霞
20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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