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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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辽0203刑初68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抓获,于次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月19日被该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2日被该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陶某某组织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陶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返还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前期羁押期限已扣除。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铁铮
人民陪审员赵秀丽
人民陪审员董存杰
法官助理祝贺
书记员景云亭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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