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甘0503刑初27号
公诉机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出生于天水市,住天水市。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8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苏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晓刚
法官助理石福贵
书记员王艳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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