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0)津0105民初9221号
原告:张某1,男,200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扶轮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
法定代理人:张某2(原告之父),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鸿顺里街律纬路**中汇大厦院内独栋**楼101。
负责人:展飞,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盈斌,男。
被告:北京优思敏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院**楼**二段商业3
法定代表人:陈晓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甲方)分别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3月30日与被告优思敏才公司(乙方)签订《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XXXX、XXXX,约定注册并开设辅导储值账户及甲方使用储值账户购买优胜教育产品及服务,同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依约分别支付教育辅导费用11979元、2017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使用部分课时。因被告无法继续为原告提供服务,2020年10月26日,被告优能力胜未来二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两份《学员退费协议》,载明优能力胜未来二分公司应返还原告教学培训服务价值剩余金额分别为5989元、19500元。上述金额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被告因自身原因无法为原告继续提供服务,因此原告要求解除教育培训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原告剩余教育辅导费被告应予返还。退还数额应以被告优能力胜未来二分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学员退费协议》载明的5989元和19500元为准。故原告要求退还共计2548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此款应由被告优思敏才公司、优能力胜未来二分公司予以退还。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1与被告北京优思敏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XXXX、XXXX的《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予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优思敏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退还原告张某1254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计218元,由被告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北京优思敏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培玲
书记员商瑞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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