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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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甘0503刑初25号

公诉机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1974年5月5日出生于天水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天水市。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2月9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廖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愿意接受处罚,且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廖某适宜社区矫正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志国
法官助理石福贵
书记员丛焯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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