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0)津0104民初13868号
原告:吴某1,女,200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理人:吴某2(原告之父),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
法定代表人:陈昊,董事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5日,原告吴某1经由其法定代理人吴某2与被告优能力公司签订《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合同编号:YW20081415202010198232738),合同约定由优能力公司为吴某1提供1对1课程授课服务,总金额108000元。吴某2于当日全额交纳辅导费108000元,案外人天津滨海新区优博胜远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相应金额收据一张。签约后,原告在被告处陆续上课,后因被告不能正常履行授课义务,原告向被告申请退费,双方经协商于2020年10月16日签订《学员退费协议》,约定:甲方:吴某1,乙方: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1.甲乙双方于2020年8月15日签订《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协议编号为YW20081415202010198232738)及其相关协议附件,甲方依照合同约定向乙方缴纳108000元,其中已消耗金额6746元。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01254元费用分期至甲方如下银行指定账户。具体付款日期为:2020年11月25日前分五期支付,每期支付20250.8元。原告称,此后被告并未履行《学员退费协议》。庭审中,原告提供与优能力公司签订的《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复印件,并称签约时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合同原件;辅导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学员退费和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POS签购单原件及复印件各2张;吴某1、吴某2户口本复印件。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学员退费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未按约定履行退款义务属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退还剩余培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剩余培训费的数额,原告主张被告并未依上述协议约定退还任何一笔费用,故剩余培训费为101254元。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自行放弃提出抗辩意见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于原告剩余未使用培训费金额为101254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依法退还原告该款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之内,被告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吴某1教育培训费1012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计1162.5元,由被告天津优能力胜未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徐圣楠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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