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豫0802民特12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婕,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193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代理人:李某1(系被申请人女儿),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女,193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陶瓷街东院**。张某某与丈夫李某(已故)共生育子女六人,分别为李某2、李某3、李某某、李某1、李某4、李某5,其中李某5已故,其他子女现均已成年。被申请人张某某目前因病住院。焦作腾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经鉴定于2021年1月27日出具焦腾飞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被鉴定人张某某检查情况及分析说明,目前情况个人日常生活能力、社会交往行为能力完全丧失。经查,被申请人的子女李志华、李晓军、李某1、李志红均明确表示同意申请人李某某作为张某某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某经鉴定其目前情况个人日常生活能力、社会交往行为能力完全丧失。除申请人外,被申请人的其他子女对申请人李某某作为被申请人张某某的监护人均无异议。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李某某为被申请人张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莉
书记员王玉慧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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