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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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鲁0211刑初20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在青岛市黄岛区无固定住处,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姜某某盗窃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姜某某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亮
书记员薛丹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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