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郭某某、深圳市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874字数 1538阅读模式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0)粤0307民初22889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被告深圳市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购车融资协议》,约定被告郭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还款日为每月20日,并由被告某某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当日,原告通过其母亲江美容向被告郭某某转账支付490000元。2019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郭某某就借款达成《补充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月9日,原告通过微信告知被告郭某某:“郭总,今天9号了,这个月的利息加上之前还欠我两万三,一共三万三的利息,几时给我?”,被告郭某某回复:“我在等钱开工资,在等着几天吧”。现原告无法联系两被告。

本院认为,原与两被告签订《购车融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关于借款本金,根据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原告实际出借款项应为490000元,故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490000元。关于借款利息,根据《补充协议》,借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10月30日;本案庭审时,虽借款期限已过,但被告方一直未偿还本金,故原告主张按《购车融资协议》约定的利率主张借款利息至被告方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与被告郭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截至2020年1月,被告郭某某尚欠原告33000元利息;原告称被告偿还借款利息至2019年8月,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认定自2020年2月起至被告方还清之日止的月利息为9800元(490000元×2%),2020年2月之前的利息为33000元。
关于被告某某汽车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因该被告并未在《补充协议》上盖章确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被告接受《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故该《补充协议》不能约束被告某某汽车公司;原告仅能根据被告某某汽车公司盖章确认的《购车融资协议》要求该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因《购车融资协议》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原告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被告某某汽车公司盖章确认的《购车融资协议》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6年1月8日,故保证期间届满之日为2016年7月8日。因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上述保证期间要求被告某某汽车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被告某某汽车公司依法免除保证责任。另外,虽然被告郭某某在2016年1月6日及2017年4月15日在《购车融资协议》上手书延长借款期限条款,但该条款并未得到被告某某汽车公司盖章确认,故该手书延长借款期限条款对被告某某汽车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某某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490000元;
二、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借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20年2月之前的利息为33000元,自2020年2月1日起按月利息9800元计算至被告郭某某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郭某某负担。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费9700元。被告郭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7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艾小亮
书记员陈树秋

2021-02-19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